正當防衛過當是指防衛人明顯的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在正當防衛時,在不法分子放棄或者失去實施實施犯罪時,防衛人此時應當停在正在進行的防衛行為,防衛人的防衛目的是阻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于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意思是,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及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只是沒能符合正當防衛的第五個條件。而防衛過當應當具備正當防衛的四個條件,缺少其中一個就成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防衛過當是出于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卻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所以說此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征。
第一,其在客觀方面具有防衛過當行為且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
第二,其主觀上具有罪過心理。是否防衛過當直接影響到定罪量刑的問題,所以,劃分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的關鍵地方就在于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上。現階段,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條文本身問題并不大,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卻給執法人員帶來很大的空間去自由把握,這對于法律的嚴格性來說,并不是個好事。空間太大,會讓執法人員無從下手。下面,從其構成的四要件談論,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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